崔某等诉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 误诊;隐私权;名誉权;精神损害赔偿
案由:
雇主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市委党校

北京市道融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君方律师事务所

联大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道融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委宣传部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3563号
审理法官:

温勇

段福奎

王 谦

代理律师:

刘明辉

刘巍

周茂伦

赵波

法官解说
法院判决院方赔偿原告方精神抚慰金50 000元,在所有赔偿项目中,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是最高的。但确定较高数额的精神抚慰金,是基于被告方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侵害而给原告方造成的精神上的痛苦确定的,虽然在确定这一赔偿项目及具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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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3563号
2.案由: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崔某,北京市市委党校退休教授。
委托代理人:刘明辉,北京市道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巍(兼原告孙某、 孙某1之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联大集团有限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茂伦(兼原告 孙某1之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道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某1,北京市西城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
法定代表人:钱阳明,院长。
委托代理人:赵波,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院特需医疗部医生。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温勇;人民陪审员:段福奎、王  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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