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不服厦门市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房地产抵押登记案
案由:
房地产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金原担保公司

金原担保公司

终审结果:
房地产抵押登记行为
文书字号: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1)海行初字第11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蔡新梅

梁洪流

法官解说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房产登记机构仅对申请材料进行程序性的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登记机关对材料的完整性、表面真实性和形式合法性等应当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但不对申请材料的目的是否真实、...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1)海行初字第11号
2、案由:撤销房地产抵押登记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蔡新梅,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厦门市湖滨中路518号国土房产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洪流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某,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干部。
第三人厦门金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厦门金原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金原担保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金原担保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蓝某,金原担保公司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奇仁;代理审判员:牟燕;人民陪审员:张红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