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不服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湖里大队行政处罚案 审查证件;间接证据;证明要求;证明程度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1)湖行初第28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在没有其他旁证的情况下,执法交警对事件过程的陈述作为证据的真实性问题;二是交警并未亲眼目睹违法过程,其陈述作为间接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即间接证据与证明要求问题。
首先,关于执法交警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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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1)湖行初第28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道路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
被告: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湖里大队。
诉讼代表人:陈某1,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大队干警。
委托代理人:陈某2,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干警。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友平;审判员:蒋小勇杨文德
6.审结时间:201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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