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1盗窃案 盗窃罪;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工作上的便利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原大洼县昆仑大酒店有限公司

辽宁无疆律师事务所

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盘中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毛小达

李玉新

代理律师:

胡碧香

韩树伟

法官解说
如何区分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
对本案被告人王某1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定职务侵占罪。理由是:从主体上讲,王某1是大洼县昆仑酒店财务部负责文员及部分出纳工作,符合职务侵占罪规定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
展开

(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盘中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盗窃罪
3、控辩双方的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1,女,1979年1月27日出生于辽宁省盘山县,汉族,中专文化,原大洼县昆仑大酒店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地:辽宁省盘山县,捕前住辽宁省大洼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锦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碧香,辽宁无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韩树伟,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毛小达;代理审判员李玉新;
人民培审员夏冰。
6、审结时间:2011年2月2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