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诉刘某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民事 土地承包经营权 放弃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2011﹚肥民初字第315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冯文平

王学杰

薛贵明

法官解说
1﹑本案中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放弃必须采取明示书面的方式予以放弃。
本案中原告仍然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的承租行为并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应得到支持。这是因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或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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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2011﹚肥民初字第315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常某
委托代理人:谢某
被告:刘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文平、审判员王学杰、人民陪审员薛贵明。
6、审结时间:201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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