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放火、抢劫、盗窃案 放火罪、抢劫罪、盗窃罪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2011)芦山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骆东秀

周秋松

竹彦铭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到以下几方面的法律问题:
(一)本案中王某为了制造混乱,吸引村民前去救火,以利于其实施盗窃犯罪,先后两次在盗窃前实施放火,其放火与盗窃是否属于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因为王某并不是必须实施放火才能进行盗窃,与必须破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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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2011)芦山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
(二)案由:放火、抢劫、盗窃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永平。
被告人王某, 2011年3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依法逮捕。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骆东秀;审判员:周秋松;人民陪审员:竹彦铭
(六)审结时间:2011年9月29日。因本案需要补充侦查,芦山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芦山县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芦山县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后,2011年8月29日芦山县人民法院决定恢复本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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