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不予受理撤销房屋抵押登记案 审查义务;登记行为;结果正确;合法权益
案由:
房屋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1)行初字第3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祥

王秀芝

余伦

代理律师:

王德波

杨勇

江洪

法官解说
一、房屋抵押登记"撤销"与"注销"之争
从《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房屋登记办法》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注销"与"撤销"虽然一字之差,但却存在很大区别。
1.权利证书本身的合法性。"撤销"多适用于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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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1)行初字第39号判决书。
2.案由:房屋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王德波,四川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勇四川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1,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江洪四川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祥;人民陪审员:王秀芝、余伦。
6.审结时间:2012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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