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盗窃、李某3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案犯;立功
案由:
盗窃、侮辱尸体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长沙铁路衡阳运输法院(2011)衡铁法刑初字第3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周小中

廖文宇

万飞

代理律师:

刘增勇

汪群

法官解说
1、陈某具有重大立功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犯罪分子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陈某交待,武昌刑警大队将犯罪嫌疑人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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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长沙铁路衡阳运输法院(2011)衡铁法刑初字第37号判决书。
2、 案由: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3、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长沙铁路衡阳运输检察院,检查员:郑蔚。
被告人:
(1)陈某: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
(2)李某4: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
(3)向某: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2000年12月25日因盗窃被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2年8月29日刑满释放。
(4)闵某:男,1974年7月2日出生。
(5)陈某2: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
(6)陈某3:曾用名陈斌,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
(7)李某3: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
(8)付某:曾用名肖X,女,1987年9月7日出生。
辩护人:
(1)陈某辩护人:刘增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2)李某4辩护人: 汪群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长沙铁路衡阳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小中,审判员:廖文宇、万飞。
6、审结时间:201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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