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阮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民事 机动车交通事故 义务帮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法律服务所

五河县东刘集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1)锡法民初字第063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1、对帮工关系中"无偿性"的认定。
"帮工"是一种生活用语,其实际上并非法律术语,现实生活中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现象大量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帮工"认定为为他人无偿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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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1)锡法民初字第0639号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男,1970年10月1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代理人:陆伟锋,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阮某,男,1972年2月14日生,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委托代理人:王祥,五河县东刘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甄某,男,1966年11月27日生。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工农路四季阳光花园1号楼6、7层。
负责人:赵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宽,该公司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严琳
6、审结时间:2011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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