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上海新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解除权;利益平衡;诚信原则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1)闸民三(民)初字第953号
审理法官:

朱一心

李垚曜

徐德媛

代理律师:

李文华

张军

金利群

刘佳

李学科

法官解说
"合同是当事人自己制定的法律",是发生纠纷后第一位适用的规则,但由于语言文字的多样性及当事人主体意识的局限性,当事人会对某些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重大分歧。本案的事实较清楚,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合同补充条款第一条及合同正文第五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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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1)闸民三(民)初字第953号。
2、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3、诉辩双方
原告陆某,女,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文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军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利群,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卢湾支行。
负责人陈某,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佳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学科,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一心;代理审判员:李垚曜;人民陪审员:徐德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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