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与黄某等租赁合同案 租赁合同;合同效力;补救性措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阳中法民一终字第284号
审理法官:

潘丽婵

林浈量

司徒达国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主要源于租赁的厂房尚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双方因租赁合同产生纠纷后,其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及处理的问题。因此,本案需要讨论主要有如下两个问题。
一、本案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为了规范和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发展和稳定房屋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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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1)城法民一初字第313号。
二审判决书: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阳中法民一终字第284号。
2、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阳东县大八镇东风路2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
上述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梁宗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刘某,男,成年,汉族。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敖国德  审判员:徐英涛  代理审判员:陈中华。
二审法院: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丽婵  审判员:林浈量  司徒达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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