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1等盗窃、寻衅滋事案 盗窃罪;信用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
案由:
寻衅滋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2011)霍刑初字第0013号
审理法官:

栗明

熊大成

刘功群

代理律师:

刘其明

丁向虎

法官解说
合议庭在评议公诉机关指控贺某1、韩某犯盗窃罪时,产生二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贺某1、韩某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和密码,复制到废旧信用卡,通过在公共场所消费或自动取款机上取款的行为,既是伪造信用卡的行为,又是"冒用他人信用卡"...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2011)霍刑初字第0013号
2、案由:盗窃、寻衅滋事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方磊、曹仲黎。
被告人贺某1,又名贺某5,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南省夏邑县,小学文化,无业。住夏邑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3月24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4月20日经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其明,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某,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南省商水县,初中文化,无业。住商水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3月24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4月20日经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
辩护人丁向虎,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栗明;审判员:熊大成、刘功群。
6、审结时间:201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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