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郭某、汪某贷款诈骗案 贷款诈骗罪;自首;主从犯
案由:
贷款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2011)青神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跃红

赵新元

吴志儒

代理律师:

王洪

周晓红

肖玉群

法官解说
贷款诈骗罪是发生在金融领域中非常突出的一类犯罪,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编造虚假事实,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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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2011)青神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被告人雷某、郭某、汪某贷款诈骗案
3、控辩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胡建、杨军
被告人雷某,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四川省青神县人,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青神县。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于2011年6月27日被青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青神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洪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四川省青神县人,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青神县。因犯抢劫、抢夺罪,于2007年5月25日被青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 000元。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于2011年9月22日被青神县公安局从四川省绵阳监狱押解回青神县。现押于青神县看守所。
辩护人周晓红,四川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汪某,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四川省青神县人,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青神县。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于2011年9月14日被青神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肖玉群,四川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跃红;人民陪审员:赵新元、吴志儒。
6、审结时间:201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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