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1寻衅滋事、盗窃案 寻衅滋事罪;盗窃罪;未成年犯罪
案由:
寻衅滋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青神县法律援助中心

文书字号: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2011)青神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跃红

帅希平

程碧全

代理律师:

陈炳全

法官解说
年青人为图好玩,寻求刺激,乘坐三轮车时以其"卡"丢失为由,强行勒令车夫交出钱财。其行为不是抢劫而应认定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罪寻衅滋事。
从刑法第293条和第263条的规定上来看,抢劫罪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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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2011)青神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被告人杨某1寻衅滋事、盗窃案
3、控辩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军
被告人:杨某1,男,1995年5月30日出生,四川省青神县人,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青神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9月10日被青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青神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杨某某2,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四川省青神县人,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青神县。系被告人杨某1之父。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1969年5月9日出生,四川省青神县人,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青神县。系被告人杨某1之母。
指定辩护人:陈炳全,青神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跃红;人民陪审员:帅希平;人民陪审员:程碧全。
6、审结时间:201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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