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期货经纪合同案 混码交易;期货经纪;确认
案由:
期货经纪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吉林大旭律师事务所

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终字第382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王姝

杨涛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点问题是,金鹏公司在期货交易中采用了混码交易的方式,但是采取此种方式是否必然导致其对客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混码交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 期货公司进行混码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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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初字第163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终字第382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期货经纪合同案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男,1961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王姝,吉林大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B座9层。
法定代表人常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某,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金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代理人杨涛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卫红;审判员:张丽新;代理审判员:罗静。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容红;代理审判员:殷立红张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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