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猥亵儿童案 猥亵儿童罪;公共场所;量刑
案由:
猥亵儿童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2012)一中刑终字第2682号
审理法官:

王奕

相阳

张乾雷

法官解说
本案的难点在于对被告人姜某行为性质的认定,被告人姜某能否以自己没有使用"暴力"来辩解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猥亵儿童罪,姜某的行为又是否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在侵犯性的决定权的犯罪案件中,对在"公共场所当众"行为往往属于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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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2)海刑初字第614号。
二审判决书:(2012)一中刑终字第2682号。
(二)案由:猥亵儿童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姜某,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大学文化,教师,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11年3月24日被羁押,同年4月29日被逮捕。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覃波;代理审判员:秦硕;代理审判员:樊强。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奕;代理审判员:相阳;代理审判员:张乾雷。
(六)审结时间:
一审法院审结时间:2012年3月9日。
二审法院审结时间:2012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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