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宣兴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某1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腾房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华博金隆律师事务所

达肯地质勘察(中国)有限公司

北京宣兴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宣兴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再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再终字第1197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斌

阎炜

范爱礼

代理律师:

王媛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宣兴公司能否以李某1不还多期银行贷款、未向宣兴公司偿还65 000款项为由,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关于此焦点,应从两个方面予以考虑和判定,一是约定解除条件是否成就,二是法定解除条件是否成就。第一,关于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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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0)西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再终字第16017号民事判决书。
再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再终字第1197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1。
委托代理人:王媛,北京市华博金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2,达肯地质勘察(中国)有限公司总监。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宣兴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海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宣兴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某,北京宣兴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杰;人民陪审员:徐子莲、李丹萍。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玉红;审判员:赵静;代理审判员:申志鹏。
再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斌;代理审判员:阎炜、范爱礼。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15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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