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网公司诉杭州在信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教唆;侵权行为;著作权
案由:
侵犯著作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469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施缙

吴子芳

蔡晶

法官解说
本案典型之处在于,法院同时从帮助侵权和"教唆(引诱)侵权行为"进行了评述,从而使该案成为我国"首例"从教唆(引诱)侵权角度认定信息存储空间网站侵权性质的案件。
教唆(引诱)侵权行为通常指教唆人在主观故意的情况下利用言语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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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2011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469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3、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在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石详路71-13号416室。
法定代表人虞仲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施缙,浙江君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4号东方梅地亚C座8层。
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子芳,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常小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晶,上海中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武彧;人民陪审员宋迎春李丹萍。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芮松艳;代理审判员殷悦 王东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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