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北京市长途汽车有限公司、高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案 精神损害赔偿;公路旅客运输;侵权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长途汽车有限公司永定门分公司

北京市长途汽车公司

北京市长途汽车有限公司永定门分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7584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郭利霞

宋晨光

法官解说
该案是因客运合同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案件。长途汽车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对张某请求中的合理损失,长途汽车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针对张某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在处理该案时是如何考虑的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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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2)大民初字第138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7584号。
2、案由:公路旅客运输合同。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郭利霞,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长途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广茂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毕燕军,董事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宋晨光,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张某2,男,1976年7月2日出生,北京市长途汽车有限公司永定门分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长途汽车公司承包车主。
二审委托代理人张某2,男,1976年7月2日出生,北京市长途汽车有限公司永定门分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尹雯。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夏晓红;审判员:段丽萍;代理审判员:章坚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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