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不服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案 法定代表人;告知书;利害关系;原告主体资格
案由:
信托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行终字第749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滕开路

潘永生

法官解说
本案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公司申请公开相关信息,行政机关能否以其法定代表人为答复主体。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根据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情况,应当对申请人作出明确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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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1)大行初字第130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行终字第749号。
(二)案由
政府信息公开
(三)诉讼双方
上诉人(一审原告)郭某。
委托代理人滕开路,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
法定代表人何景涛,镇长。
委托代理人潘永生,北京市兴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雷剑;人民陪审员:秦东爱、白东社。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月;代理审判员:乔军曹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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