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诉天津富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等股东资格确认案 股东资格确认 委托持股 隐名股东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

天津富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天津富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创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东商初字第5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海蓉

隋美玲

胡祥英

代理律师:

王读文

许彦峰

张勇刚

法官解说
1.关于《委托持股协议》的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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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东商初字第50号判决书。
2.案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彭某。
委托代理人:王读文,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富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负责人:杨某,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宋某、张某,天津富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职员。
被告:镶黄旗鑫垠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许彦峰,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勇刚,北京市海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海蓉;审判员:隋美玲、胡祥英。
6.审结时间:2013年4月15日(经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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