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职务侵占案 自首
案由:
职务侵占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

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

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刑终字第325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翟晓键

张远华

王家利

法官解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谢某是否是"自动投案",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谢某是在被害单位法务部负责人员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的,并不是被"抓获归案"的,应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建议认定其具备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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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2)滨功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刑终字第325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职务侵占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曹放。
被告人(上诉人):谢某,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公安县, 汉族,原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市场代表。因本案于2012年3月20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翟晓键,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辩护人:张远华,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王家利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李正文。
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虹;代理审判员:张玉军宋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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