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北京市朝阳区东坝医院等医疗损害赔偿案 医疗过错责任;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因果关系
案由:
雇主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少民终字第1285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欧阳继华

李站波

赵波

聂学

法官解说
1.医疗关系是指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形成的因医疗活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医疗关系中的医方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人员,患者是指接受诊疗或医疗服务的患者。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患者及其亲属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医疗行为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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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0797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少民终字第12851号判决书。
2.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
法定代理人:张某2(张某之父)。
法定代理人:杨某(张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欧阳继华,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站波,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东坝医院。
法定代表人:宗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赵波,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妇幼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曹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聂学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史震;代理审判员:李晓华;人民陪审员:郝建丰。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艾明;代理审判员:邢述华陈光旭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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