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与北京冠亚名表城劳动争议案 劳动者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调解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03525号民事调解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周晓禹

王园园

法官解说
原、被告的争议焦点在于徐某是否应当按照名表城的内部劳动规章赔偿其丢失手表金额的10%,这一争议焦点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用人单位能否依照该条款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赔偿损失;二是用人单位与雇员签订类似赔偿条款应具备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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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1)东民初字第1289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调解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03525号民事调解书。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冠亚名表城,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138号111-151号店铺。
法定代表人曾能开,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晓禹,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园园,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女,198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玉甫上营村174号。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1954年8月20日出生,无业。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黎;人民陪审员:苟宝禄、严性慈。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丰伦;代理审判员:高贵刘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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