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与王某等房屋买卖合同案 抵押权;解除合同;继续履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诚汇律师事务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通州区支行产品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267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刘向东

卢志杰

张雪艳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问题之一是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因为只有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讨论合同履行问题才有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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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2)通民初字第0137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2673号判决书。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1(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刘向东(一审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卢志杰,北京市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通州区支行(原审第三人)。
负责人:刘某2,行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通州区支行产品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雪艳,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独任庭:代理审判员:李纳齐。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邢军;代理审判员:李俊晔马兴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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