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姜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明知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兴城市人民法院(2012)兴刑初字第00258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响

张茉

乌海鹰

代理律师:

葛耀邦

郭延星

法官解说
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也就是二被告人是否"明知"是关键。《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中第二条表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1、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的;2、以明显低于市场...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兴城市人民法院(2012)兴刑初字第00258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销售伪劣产品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晓东。
被告人崔某,男,1979年11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
辩护人葛耀邦,辽宁天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姜某,男,1969年4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货车司机,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
辩护人郭延星,辽宁大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响;代理审判员张茉、乌海鹰。
6、审结时间:2012年9月2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