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张某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烟;价值认定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2)兴刑初字第30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娥

郭存荣

郭亮

代理律师:

王德臻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1、被告人张某1对成品香烟包装成条的行为是否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的行为;2、对涉案的伪劣香烟估价结论是否合法。
被告人张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香烟从广州发过来就已经是成品,被告人张某1只是包装成条,没有生产伪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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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2)兴刑初字第301号判决书。
2.案由:张某1、张某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公诉机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邱丽萍。
被告人张某1(别名"李某"),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高中文化,住福建省诏安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1年12月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1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德臻,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2,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初中文化,住福建省诏安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1年12月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1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长:刘娥;人民陪审员:郭存荣; 人民陪审员:郭亮。
6.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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