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罪;逃逸;逃逸致人死亡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2)刑初字第29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伦富

余致琳

朱兆群

代理律师:

张家宏

法官解说
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一直存在这样的争议,对于本案被告人的定性究竟是交通肇事逃逸还是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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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2)刑初字第294号判决书。
2.案由:交通肇事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茹涵。
被告:龚某。
辩护人:张家宏,四川信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伦富;审判员:余致琳;人民陪审员:朱兆群。
6.审结时间:2012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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