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某等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门头沟区夜色嘉华KTV

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

辽宁中允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门头沟区夜色嘉华KTV

辽宁中允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门头沟区夜色嘉华KTV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门头沟区夜色嘉华KTV

北京明科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门头沟区夜色嘉华KTV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门头沟区夜色嘉华KTV

辽宁中允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门头沟区夜色嘉华KTV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2)刑字第16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孙振勇

李华锐

骆笑然

代理律师:

张生贵

胡绪绵

班新

姚鑫

李同振

石利明

刘洋

陈枫

法官解说
本案中,法律适用上的焦点为:各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是构成聚众斗殴还是寻衅滋事还是故意伤害。刑法第292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2)刑字第163号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寻衅滋事。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贺志如。
被告人单某,男,43岁(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门头沟区夜色嘉华KTV股东,2012年7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辩护人张生贵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胡绪绵,辽宁中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1,男,48岁(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门头沟区夜色嘉华KTV员工,2012年6月21日因本案被逮捕。辩护人班新,辽宁中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32岁(198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门头沟区夜色嘉华KTV员工,2012年6月21日因本案被逮捕。辩护人姚鑫,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1,男,23岁(1989年9月24日出生),满族,北京市门头沟区夜色嘉华KTV员工,2012年6月21日因本案被逮捕。辩护人李同振,北京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齐某,男,24岁(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门头沟区夜色嘉华KTV员工,2012年6月21日因本案被逮捕。辩护人石利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2,男,24岁(198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门头沟区夜色嘉华KTV员工,2012年6月21日因本案被逮捕。辩护人刘洋辽宁中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井某,男,25岁(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门头沟区夜色嘉华KTV员工,2012年6月21日因本案被逮捕。辩护人陈枫,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2,男,25岁(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2012年6月21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苏某,男,30岁(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2012年6月21日因本案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振勇;代理审判员:李华锐;人民陪审员:骆笑然。
6.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