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1、张某1、于某、张某2、崔某1拐卖妇女、强迫卖淫、故意伤害、容留卖淫案 拐卖妇女罪 强迫卖淫罪 故意伤害罪
案由: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2012)刑终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建业

黄华

周健

代理律师:

徐志海

周勇

吴富生

法官解说
根据原审被告人的上诉、辩解理由,以及检察人员的意见,并综合考虑一、二审情况,本案争议焦点可归纳为:被告人张某2的行为是否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行为人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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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2012)三垦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2012)刑终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
拐卖妇女、强迫卖淫、故意伤害、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容留卖淫。
3.诉讼双方
原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 (上诉人)赵某1(曾用名赵某2、刚某),男,1992年8月17日出生于甘肃省秦安县(户籍所在地),汉族,初中肄业,无固定职业。2009年5月12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1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二师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 (上诉人)张某1(曾用名高某、哲某),男,1992年9月28日出生于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户籍所在地),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2009年5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1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二师看守所。
辩护人徐志海,新疆联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 (上诉人)于某,男,1986年5月1日出生于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户籍所在地),回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运输司机。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1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二师看守所。
辩护人周勇新疆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 (上诉人)张某2,女,1972年8月14日出生于甘肃省白银市(户籍所在地),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卖淫罪于2011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看守所。
辩护人吴富生,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崔某1(曾用名崔某2),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于新疆沙湾县(户籍所在地),汉族,大学文化程度,营销人员。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27日被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取保候审。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立 ;审判员:程瑛、李济禹。
二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建业;审判员:黄华周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17日(检察院阅卷超过7日后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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