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朱某1、朱某2、朱某3、唐某诉陈某1、陈某2、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诉前和解协议;见证;协议效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厦民终字第286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郑克辉

王池

陈璟

代理律师:

林秉哲

法官解说
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与赔偿权利人协商解决侵权纠纷是民法上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民事主体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因此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侵权赔偿等责任的争议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加以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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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集美区人民法院(2012)集民初字第104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厦民终字第2868号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朱某3(被上诉人),男,193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唐某(被上诉人),女,1937年9月8日出生,汉族。
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某2,系二原告孙女。
原告蔡某(被上诉人),女,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原告朱某1(被上诉人),男,1993年4月1日出生,汉族。
原告朱某2(被上诉人),女,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
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兴银,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某1(上诉人),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某2,男,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秉哲,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代理审判员:钟乾华
二审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克辉;代理审判员:王池;代理审判员:陈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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