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樊某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民事 侵权责任 土地分割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名山县蒙阳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县人民法院(2012)名山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先洪

法官解说
1.有一种意见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之规定,本案系土地使用权争议,不属法院审理范围,应裁定驳回起诉。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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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县人民法院(2012)名山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女,生于1970年1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名山县。
委托代理人张明聪,名山县蒙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樊某,男,生于1976年5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名山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名山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理:审判员代先洪。
6.审结时间:
审结时间:2012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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