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2)呈刑初字第315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迪、康志艳。
被告人付某。因本案于2012年7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呈贡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国平,云南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张某。
被害人倪某。
被害人王某。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丽;审判员字艳秋;人民陪审员赵津。
(二)诉辩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2年5月8日,张某2打电话给被告人付某,欲向其以2.1万元一棵的价格购买8棵银杏树。2012年5月10日,被告人付某带张某2及其老公来到被害人王某、倪某、张某在呈贡区斗南溪坡村附近的苗圃内看树,并由付某与被害人谈价。付某与王某谈好购买一棵银杏树,付了1万元之后以钱不够为由打了一张2.5万元的欠条给王某,并在欠款人处落上虚假名字"付X"及虚假身份证信息。被告人付某用同样手段分别骗取倪某、张某各两棵银杏树。后付某又至大板桥购买三棵银杏树并付清树款。张某2将约定的八棵树款合计16.8万元支付给付某,付某收到树款后未支付给被害人王某、倪某、张某,后携款而逃。经鉴定,被骗的5棵银杏树价值19.1万元,其中已支付1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事实和证据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2年5月8日,张某2打电话给被告人付某,欲向其以2.1万元一棵的价格购买8棵银杏树。2012年5月10日,被告人付某带张某2及其老公来到被害人王某、倪某、张某在呈贡区斗南溪坡村附近的苗圃内看树,并由付某与被害人谈价。付某与王某谈好购买一棵银杏树,付了1万元之后以钱不够为由打了一张2.5万元的欠条给王某,并在欠款人处落上虚假名字"付X"及虚假身份证信息。被告人付某用同样手段分别骗取倪某、张某各两棵银杏树。后付某又至大板桥购买三棵银杏树并付清树款。张某2将约定的8棵树款合计16.8万元支付给付某,付某收到树款后未支付给被害人王某、倪某、张某,后携款而逃。经鉴定,被骗的5棵银杏树价值19.1万元,其中已支付1万元。另,被告人付某与被害人王某、倪某、张某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赔偿三被害人损失10万元,取得三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张某发现自己被骗,于2012年5月15日向龙街派出所报案,民警在走访中得知王某、倪某亦被一个叫付X的男子买走树后,写下欠条,便无法联系。
2、抓获经过。证明2012年7月10日凌晨2时许,在昆明市官渡区海狮酒店KTV一包房内抓获涉嫌诈骗的被告人付某,并拘传到龙街派出所进行讯问。
3、被告人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付某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付某如实供述了其采用高价买入,低价卖出的方式,用虚假身份信息,骗取受害人王某、倪某、张某的银杏树,向三人写下欠条,同时将银杏树卖给张某2后,携款而逃的事实。具体内容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
5、被害人陈述。证明王某、倪某、张某三人所有的银杏树被一个叫"付X"的男子骗走的事实,具体内容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
6、证人证言。证明张某2以2.1万元一棵的价格分别与被告人付某在呈贡溪坡村和大板桥买走八棵银杏树的事实。与被告人供述及被害人陈述一致。
7、证人证言。证明付某做绿化生意,以中间人的身份进行苗木倒卖,其没有苗木基地和苗木公司。
8、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证明付某所骗的五棵银杏树价值19.1万元。此鉴定结论已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
9、辩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被害人及证人辩认,被告人付某就是骗走王某、倪某、张某银杏树的人。
10、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对作案地点,即呈贡小王家营附近的广西佬桂昆苗圃、广西桂花苗圃、桂林全州苗圃进行了指认。
11、书证(欠条三张)。证明被告人付某分别写给王某、倪某、张某三人共三张欠条,落款处写的是"付X",电话1XXXXXXX4XX,基地:百巴小营顺兴苗木园林有限公司。还证明付某收到张某2现金6万元并打了收条给张某2,张某2于2012年5月11日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打入付某帐户10.8万元的银行凭证。
12、情况说明。证明民警带付某到昆明大板桥寻找曾向付某出售过三棵银杏树的老板,未找到的情况。
(四)判案理由
云南省呈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亦自愿认罪,能够退赃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其认罪态度好,系初犯、有退赃表现,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本案查证事实,本院予以采纳。
(五)定案结论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六)解说
合同诈骗罪是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罪名,长期以来其量刑数额没有明确规定,本案通过实践的总结,多角度思考,确定了量刑数额的法律界限,对审理合同诈骗罪的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同时,合议庭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在新修订的刑事诉法尚未实施前,引入刑事和解功能作用调处纠纷,使案件的审理既有助于被害人及时获得充分赔偿,又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切实做到案结事了。
1、合同诈骗罪是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罪名,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即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实施合同诈骗行为所骗取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其行为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合同诈骗的数额是否"巨大"、"特别巨大",则是对合同诈骗犯罪分子判处较重刑罚的必要条件之一,因此,犯罪数额对定罪量刑起着十分至关重要甚至是决定的作用。对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我国刑法未作明确规定,目前也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各地在审理合同诈骗案件中,常遇到定罪量刑数额或者具体犯罪情节如何掌握的问题。2001年4月18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七条中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上述司法解释使得合同诈骗罪中"数额较大"的起点远远高于普通诈骗罪中"数额较大"的起点。在本案中,合议庭参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同时考虑到目前市场主体及整个社会的经济条件已经发生巨大变化,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结合我省经济状况,认为以立案标准2万元的10倍即20万元以上作为合同诈骗罪的"数额巨大"来认定,与形势发展的客观现实相符合,故对本案18.1万元合同诈骗金额认定为"数额较大",对被告人作出罪刑相适应的判处。
2、合议庭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准确把握立法原意,率先尝试运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特定范围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原则。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刑事和解制度既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又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刑事和解而言,它不适用于罪行极其恶劣的犯罪,即应当重其重;只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以及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
本案中,合议庭认为合同诈骗罪虽然并不归属于我国刑法中第四、五章的罪名,但从本质上看,合同诈骗罪是一种具体的诈骗犯罪,合同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分解出来的新罪名,两者是一般与特殊关系;且开庭审理后,可知本案被告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不大,所以合议庭认为本案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原则,通过当事人和解,能较好地维护被害人的利益,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
在审判实践中,虽然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被害人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之一,但除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外,被害人几乎不出庭,受害人损失赔偿与对赃款赃物的追缴、发还等相关民事债权保护不平衡、救济程序的不完善使被害人的损失实际上难以挽回。本案被害人遭受的不法损失不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挽回,在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主动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情况下,合议庭没有机械办案,而是人性化地从各方考虑,一方面从保护被害人受损权益出发,另一方面也给被告人一个悔过机会,将三名被害人列为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引入和解机制,为被害人和被告人提供了对话的平台,让被告人当庭表达自己的歉意和悔罪的心情,缓解了双方之间的矛盾。在法庭的主持下,被告人与害人当庭达成赔偿协议,并当庭赔偿三被害人10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受损权益得以保护。同时,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悔罪态度较好。合议庭据此对被告人从轻判处,让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得以充分体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刑事审判中起到较好的示范作用。
(字艳秋)
【裁判要旨】刑事和解制度既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又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刑事和解而言,它不适用于罪行极其恶劣的犯罪,即应当重其重;只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以及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