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江苏施尔美美容整形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 民事 医疗损害赔偿 责任减轻
案由:
雇主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调解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调解
文书字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民终字第2616号调解书
审理法官:

陈海英

黄发洪

钱发洪

代理律师:

李超

王金宝

胡小栋

法官解说
1、原告陈某体内假体破损的责任应由哪一方负担问题
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假体在植入时是完好无损的,在取出时才发现破损。原告陈某虽然主张系施尔美医院在做取出手术时将假体破坏,应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但其并无证据予以证明。在此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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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2011)白民初字第843号判决书。
二审调解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民终字第2616号调解书。
2.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李超江苏霍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江苏施尔美美容整形医院(以下简称施尔美医院)
委托代理人王金宝、胡小栋,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小娣;人民陪审员:张美玲、戴同秀。
二审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海英;审判员:黄发洪、钱发洪。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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