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诉福安市潭头镇高岩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案 无效合同;实际价值;市场行情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平达律师事务所

福安市中心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民终字第32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嫔

孙雯

周琼

代理律师:

刘昌贵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由此可见,建设工程合同的性质是承揽合同。但是,建设工程合同是特殊的承揽合同,其特殊性在于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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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宁德市福安市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都8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民终字第328号判决书
2、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汤某。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刘昌贵,福建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福安市潭头镇高岩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林某,负责人。
一审委托代理人夏毅生,福安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宁德市福安市人民法院
审判员:冯伟
二审法院: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嫔;代理审判员:孙雯;代理审判员:周琼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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