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诉被告射阳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钱某2土地行政登记纠纷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审核义务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2)射行初字第0032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潘高良

唐玉剑

王书品

代理律师:

尤海云

王立林

法官解说
在射土管字【1994】第54号射阳县建设用地许可证没有依法定程序撤销、撤回或注销的情况下,潘某都为该许可证登记的权利人,应依法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199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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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2)射行初字第0032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土地行政登记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潘某
委托代理人:尤海云,江苏黄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王立林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钱某1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高良、唐玉剑;代理审判员:王书品
6、审结时间:201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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