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等诉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民事 交通事故 协议效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2)崇州民初字第230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原告周某第一次治疗结束后,与被告王某、都邦财产保险公司崇州支公司以收条的形式达成了调解协议,并明确约定该协议为一次性赔偿,履行完成后不再追究对方责任。原告周某在书写收条时应当明知因本案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也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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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2)崇州民初字第2306号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周某,女,195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代理人杨李,男,198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王某,男,195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第三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镇唐兴东路74-84号。
负责人王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欣,该公司职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李飞
6.审结时间:201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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