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诉董某不当得利案 不当得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惠民县人民法院(2012)惠民初字第977号
审理法官:

张书军

高超

代海霞

代理律师:

樊延国

法官解说
我国法律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只有两个条文,《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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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惠民县人民法院(2012)惠民初字第977号
2、案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魏某。
委托代理人樊延国,山东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董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惠民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书军;审判员:高超、代海霞
6、审结时间:201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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