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2)成刑初字第286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0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公诉机关控称,2012年1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其位于成都市武侯区X路X号的暂住地,因春节回家给妻子孙某某1父母带钱一事与被害人孙某某1发生口角。期间,被告人李某用砖头连续击打被害人孙某某1头部,后为阻止被害人孙某某1叫喊,用右手卡被害人颈部,致被害人孙某某1死亡。杀人后,被告人李某将现场血迹及作案用的砖头等进行了清理,随后拨打"120"电话。后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孙某某1系颈部受到扼压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同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
被告人李某认为其行为构成过失伤害罪,提出其积极配合"110"侦查等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有救助行为、自首情节,本案由婚姻家庭纠纷引发、被害人有过错、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等辩护意见。
2、一审事实和证据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如下证据:
(1)刑事案件受、立、破文书及挡获经过。
(2)户籍材料。
(3)急诊病历。证实"120"赶到现场发现被害人头部外伤,已死亡,随后将此事交由"110"继续处理。
(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扣押被告人李某被挡获时所穿羽绒服、毛衣各一件。
(5)情况说明。证实李某与孙某某1生育的子女,大女儿李某某1暂由孙某某1之妹孙某某2监管,二女儿李某某2暂由孙某某1之妹孙某某3监管,三女儿李某某3暂由李某的姐姐李某某4监管。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女尸从头至腿部覆盖一条黄蓝竖条毛巾被,毛巾被下尸体头部覆盖透明塑料袋,头下垫有塑料袋和白色编织袋。卫生间有一湿润拖布,房间内、尸体衣物上有多处血迹,厨房垃圾袋内有多个沾附血迹的物品。
(7)尸检报告及照片。证实死亡原因系颈部受扼压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死亡性质为他杀,头部致伤工具为带棱边的钝器,死亡时间为2012年1月14日14时左右。
(8)DNA鉴定书。证实于现场饭厅、砖头上、垃圾袋内、李某双手及衣物、孙某某1衣物上提取的血迹及其他可疑斑迹与孙某某1的STR分型一致,同一认定几率大于99.99%。
(9)毒化鉴定。证实未在孙某某1的胃内容物、肝脏中检出安定成分。
(10)身体检查笔录。证实案发次日对李某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左手手背掌指关节处有一处表皮剥脱,其余部位未见异常。
(11)证人赖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华西医院急诊科医生,案发当日16时许接到"120"指令让其前往现场处理一名被砸伤患者。其在现场发现一名中年男子在拖地,屋内有一名中年妇女仰躺在地。此女头部有不规则伤口,且经抢救后发现其已无生命特征。因死者有外伤,且那男子表现较为冷静、说话前后不一,赖某某便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12)证人庄某的证言。证实其住在被告人家楼下。案发当时听见楼上传来女子尖叫声,持续了几分钟,此后有重物砸在地上的声音。
(13)证人李某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孙某某1之女,两人有时会吵架和打架。案发当日上午两人发生过争吵,当日约13点半,两人再度争吵。约14点半左右,李某某2与其妹妹下楼玩耍直到15点半左右返回后,见孙某某1额头正中有点红,躺在卧室门口地上,李某不断用卫生纸擦孙某某1头上的血。
(14)证人孙某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孙某某1与被告人李某在成都经商,两人育有三女。案发当日15时许,李某给其打电话称与孙某某1发生口角,孙某某1本欲持砖头砸他,被他制止后便持砖头砸了自己,现在孙某某1已不行了。
(15)证人孙某某3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害人孙某某1之妹,孙某某1与被告人李某感情一般,常吵架,偶尔打架。案发当日16时10分许,其接到孙某某2的电话说孙某某2称孙某某1与李某打架,孙某某1人已不行了。后孙某某3从李某处得知两人因过年带多少钱回家一事发生口角,李便持砖头打了孙某某1,"120"来后说人已经不行了。
(16)证人李某某4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李某二姐,案发后其与孙家亲属协商由孙某某2、孙某某3及李某某4暂时抚养李某与孙某某1的三名子女。
(17)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供称其与孙某某1为夫妻,两人在成都经商。案发当日下午14时许,两人在准备回河南过春节前,为带多少钱回孙某某1家发生口角和打斗,后李某用原本垫洗衣机的砖头连续击打孙某某1头部,因孙某某1求救,李某心中又气又怕便捂住其口部卡住其颈部,直到孙某某1无反应。后李某见孙某某1不行了,便用家中座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随后用毛巾擦了孙某某1脸上的血迹、用拖把拖掉地上的血迹。李某给其妻弟孙某某2打电话称出了事,让他告诉家中亲属。两人打架之初李某便叫其两个女儿下楼玩耍,在其打扫完卫生后女儿才回来。
以上证据,均当庭出示,并交与对方质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一审判案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矛盾引发本案,其持砖头连续击打被害人头部,随后卡被害人颈部并致其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源于婚姻家庭纠纷,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孙某某1育有三名未成年子女,且李某的亲属代其向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综合上述情节,可以对李某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一审定案结论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解说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被告人对被害方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的,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方与被告人的亲属经调解达成协议,由被告人的亲属向被害方支付赔偿款,被害方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与此同时,考虑到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夫妻,两人已育有三名未成年子女,本案已使其三名子女失去母亲,若再对其父亲判处死刑,有违人道。被告人李某其在首次被讯问时虽未如实供述,但犯罪后在明知他人报警依然留在现场,属于自动投案。
综上所述,本案根据各种案内、案外情节,对被告人李某判处了适当的刑罚,实现了"两个效果"的和谐统一。
(邓双双)
【裁判要旨】被告人对被害方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的被害方与被告人的亲属经调解达成协议,由被告人的亲属向被害方支付赔偿款,被害方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可以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