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2)成华刑初字第80号。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芩。
被告人:王某,绰号:祥哥,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大学肄业,甘肃省会宁县人,现暂住成都市。
辩护人:何云光,四川中川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颖竹;人民陪审员:尹汉昌、顾理宏。
(二)一审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
2010年3月以来,被告人王某以模特经纪人的身份通过互联网招募武某、李某、叶某等人到其位于本市成华大道2段天空城1栋1单元2003号的“成都天影工作室”等摄影棚进行试镜,被告人王某在进行招募模特的同时,在“龙网”等网站上发布拍摄人体模特等活动,以此吸引摄影爱好者对其所招募的模特进行人体拍摄,后在被告人王某的多次组织下,摄影者从被告人王某招募的模特中拍摄了大量裸露女性生殖器的照片,被告人王某从拍摄人处收取人民币1200元至1500元不等的报酬,然后给其招募的模特人民币600至800元不等。2011年7月1日被告人王某在成都市成华区成华大道天空城被成都市公安局挡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和其他摄影师拍摄的照片为淫秽图片。公诉机关的主要指控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牟利为目的,组织表演者进行淫秽表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中的“大量”、“多次”、以及“情节严重”有异议,提出公安机关所做的笔录不属实,其主观上没有组织淫秽表演的故意,请求判处缓刑的辩解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提出被告人王某系初犯,且自动投案,情节较轻,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三)事实和证据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0年3月,被告人王某以模特经纪人的身份通过互联网招募朱某某、焦某某、郎某某、武某某、李某某、叶某、刘某等模特,到其位于本市成华大道2段天空城1栋1单元2003号的“成都天影工作室”等摄影棚试镜,并按照被告人王某所下载的人体模特图片上的动作进行模仿。被告人王某将模特试镜的平面、裸体照片发布在其QQ空间及“龙网”等网站上,以此吸引摄影爱好者对其所招募的模特进行人体拍摄。2011年3月10日左右和2011年6月30日,被告人王某分别安排其招募的模特朱某某(“沫沫”)、 焦某某(“格桑”)在西安中路37号小区的影棚里全身赤裸做出各种动作供摄影师王某(网名:成都一丁)进行人体拍摄;2011年3月29日,被告人王某安排其招募的模特朱某某(“沫沫”)在被告人王某的“成都天影工作室”全身赤裸做出各种动作供摄影师令某(网名:儒雅)进行人体拍摄,被告人王某参与拍摄;2011年4月20日被告人王某安排其招募的模特郎某某(“英子”)在被告人王某的“成都天影工作室”全身赤裸做出各种动作供被告人王某在内的二名摄影师进行人体拍摄。上述四次活动均拍摄了大量裸体及裸露女性生殖器的相片。被告人王某每次从摄影师处收取人民币1000元至1500元不等的报酬后,再向模特支付人民币600至800元不等的报酬。经鉴定,由被告人王某和其他摄影师拍摄的人体模特图片以及被告人王某所下载的人体模特图片中有945张为淫秽图片。2011年7月1日被告人王某在成都市成华区成华大道天空城被成都市公安局挡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本案由上级交办,于2011年7月1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治安大队立案侦查。
2、到案经过:2011年5月19日,成都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治安大队接公安部线索称本市一QQ号为605804880,网名为“欢喜佛爷”的人员在我市长期利用互联网组织人员进行“人体私拍”,并制作、传播、贩卖私拍的淫秽照片的物品牟取利益。2011年7月1日民警在成都市成华大道2段天空城1栋1单元2003号将被告人王某挡获。
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我在成都市成华大道二段天空城1栋1单元2003号房间开了摄影室叫“成都天影工作室”。因为一些摄影师要求我帮他们组织一些模特拍摄人体模特(所谓拍摄人体就是模特全身赤裸摆各种姿势,摄影师进行拍摄),而且愿意给更高的价格,我也能从中抽取更高的组织费用,所以我帮他们招募一些模特拍摄人体写真。首先我在网上招募内衣、人体模特来试镜,来试镜时我都会给她们讲清楚,拍摄人体可以多挣一些,尽量让她们拍摄人体照片,有些不愿意拍尺度大的,我就把我下载的图片和拍摄的样片给她们看,说服她们,并按下载的图片上的动作和我的要求进行试镜。试镜后,将照片放在我QQ群、网站里面方便摄影师选。我从2010年5月开始组织人体写真类的摄影活动,我一般在我的QQ群(群名字叫“晃动镜头到HIGH”,我在群里的名字是“欢喜佛爷”,号是605804880)里面发布组织摄影活动的信息。有些摄影师会主动联系我,要求我联系模特供他们拍摄。拍摄者都是一些爱好者,我的大部分模特都可以拍摄人体,全身赤裸的给他们拍摄,尺度也比较大。我也是抓住拍摄人体这个比较吸引人的角度吸引这些爱好者联系我,然后我组织他们对模特进行人体拍摄,以此赚钱。摄影师在里面选好模特后,我就和摄影师谈价格,谈好后我联系模特谈价格,我的利润就是中间的差价。一般从摄影师处收取人民币1200元至1500元不等的报酬后,再向其招募的模特支付人民币600至800元不等。我共从中获取6000元至8000元。
我硬盘里面有一个“资料”的文件夹里面有49个文件夹,其中有33个里面的照片大部分都是我拍摄的模特写真照片(有试镜拍的,也有在摄影师拍摄时我参与一起拍的),还有一些是其他摄影师拍后拷贝给我或者用我的相机拍摄的。其中31个在我工作室拍摄的,里面模特裸露全身,都展现女性柔美、曲线,私处以及一些比较具有挑逗性的姿势,可以看到隐私、生殖器部分的相片有430张。另外15个文件夹是我在网上下载的图片,为了丰富模特的照相姿势,还有1个文件夹是模特发给我的。
我大概招募了刘某,“紫冰”,媛媛,“格桑”,“涵涵”,婷儿,“露拉”等20多个人体模特,组织了苑哥,胡哥,王某,“儒雅”,老曾等20个左右的摄影师对我的模特进行拍摄,组织的次数大概是30多次,其中多人拍摄10次左右、一对一的拍摄20多次,地点大部分都在我的工作室。
王某给刘某、“格桑”,“涵涵”,郭婷拍过人体。他一般都叫到西安中路37号小区他自己的影棚里拍摄。最后一次组织人体摄影是2011年6月,我把模特“格桑“带到王某摄影棚里,我坐了会就走了。摄影师就单独给“格桑”拍摄,“格桑“拍完后就到了我的工作室,我给了她200元路费。这次他就给了我900元,剩余600元,他拍完后直接给了“格桑”。
还有一次王某叫我安排模特拍人体。我就给“沫沫”发消息说了拍摄时间和地点在西安中路37号。我把她带到棚里,王某给我了1500元,我就拿了800元给“沫沫”,我就离开了。
“2011.3.29沫沫“是我和一个名叫“儒雅“的摄影师一起在我的工作室拍摄的人体照。先是“儒雅”给我说找个模特拍摄,我就把“沫沫“的艺术照发给“儒雅”,他看了后就叫我安排时间进行拍摄。文件夹里面的是我拍的,“儒雅”拍的没有拷给我,“儒雅”给了1000元给我,我从中拿了600元给”沫沫“。
”2011.4.20英子“是我工作室拍的。当时一个摄影师叫我安排,我就叫”英子“到工作室,我也参加了拍摄。拍摄完,摄影师给了我1000元,我拿了700元给”英子“。还有一次,也是在我工作室,加上我共有三个摄影师拍摄。是谁我不记得了,照片也没有拷给我。
我为“老曾”安排过一次人体,当时还有一起参与拍摄还有三、四个人。人体模特是LUCY,地点就是天空城。每个人我收了300元,我给了模特600元。
“儒雅”参加过我组织的三次人体拍摄活动。除上面说的第一次,第二次2011年4、5月,我就帮他约了“毛毛”,就是在我工作室拍摄的。拍完后,他给了我1000元,我给了“毛毛“800元。第三次是2011年6月,在我工作室里给郭婷拍的人体,给了我800元,我给了600元给郭婷。
4、被告人王某的辨认笔录
通过照片辨认出模特“露拉”(武某某)、“闷闷”(李某某)、“格桑”(焦某某)、LUCY(刘某)、青青(叶某)、“英子”(郎某某)、“沫沫”(朱某某)。摄影师“成都一丁”(王某)、“老曾”(曾某)、“儒雅”(令某)、胡某某。
5、证人证言
文某,被告人女朋友。
我知道我男朋友王某的工作室主要帮摄影师爱好者联系模特进行摄影。主要有平面摄影,人体摄影,内衣模特摄影。人体摄影就是让模特裸体进行拍摄。还要对隐私部位(胸部和生殖器)进行特写摄影。
模特是他通过网上招募,模特过来试镜,他觉得可以的话就会留下模特的电话,并把试镜照片发布到自己QQ空间相册。他自己QQ有一个专门的摄影爱好者的群,他是通过QQ群发布摄影活动的消息。如果有摄影爱好者报名,他就会联系模特,组织摄影活动。还有一些摄影爱好者主动跟他联系,让他联系自己所选模特进行拍摄。
工作室有两种盈利方式,一种是他组织多名摄影者对一名人体模特进行拍摄,这时就是模特事先跟他商量好拍摄的价格,他在此价格上加300到400元,就是他收取的总费用,由来拍摄的摄影师平摊。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就是他组织一对一的人体摄影,由摄影师先从其QQ空间相册里面选择好模特,他联系好模特后,就跟摄影爱好者谈好价格,一般在模特的价格上300至400元不等。他觉得模特状态好的话,也会用自己的相机进行拍摄。
模特共七人
模特 武某某 露拉
我是通过以前带我去拍人体的女人认识“祥哥”的,我一共在“祥哥”那大概拍5-6次人体艺术的照片,其中3、4次都是在天空城这个摄影室拍摄,还有1、2次是“祥哥”带我去他朋友的摄影棚去拍摄。内容都是拍性感衣服,内衣、全裸的相片,还有些会要求特写女人隐私部分。每次拍完后,都是摄影师先把拍摄的报酬给“祥哥”,他扣除一部分再给我。
辨认出王某就是“祥哥”。
模特 李某某 闷闷
我在一个叫“摄影爱好群“,我在里面认识“祥哥”,后来他加了我的QQ,通过QQ聊天知道他帮忙介绍拍摄人体艺术照片。我只在他工作室那拍摄了2次。2次拍摄除了内衣和全裸照片外,还拍了很多张女性生殖器特写照片。每次报酬都是“祥哥”在拍摄完后拿给我的。2010年冬天,他叫我去拍人体说一次800元,地点就在他的工作室。他和摄影师都给我拍了很多组照片。“祥哥”给了我1000元现金,我就离开了。第二次给了我800元。
辨认出王某就是“祥哥”。
模特 焦某某 格桑
2011年6月初,我通过网上看到他在招平面人体模特。我就用QQ号先和他联系,后来打电话说他叫“祥哥”,让我去天空城1栋1单元2003房间试镜。他给拍了有性感衣服,内衣,全身赤裸照片,然后叫我等电话。二天后,“祥哥”说有个摄影师要我去当人体模特,就带我去了西安中路37号一个居民住宅里一个工作室。那个摄影师的网名叫“一丁“。开始照了一些平面的,内衣的,最后就是人体的。摄影师还要求我照一些尺度较大也是生殖器特写的照片,大概照了二个多小时。摄影师给了我600元,我就回到“祥哥”的天空城,他给我了200元路费。我在“祥哥”那里拍了一次,他带我出去拍了一次。
辨认出王某就是“祥哥”。
模特 刘某 LUCY
我原来是做平面模特的,我在网上有个群,他就加了我QQ。问我做不做模特,一次大概600-800元钱,叫我去试镜。我先是换旗袍和各种性感衣服按要求拍,“祥哥”也在,然后摄影师就要求我脱光,全身赤裸在那拍,还按“祥哥”和摄影师要求,摆了很多尺度比较大的姿势拍照。拍完后,“祥哥”告诉我,以后有活动就给我电话或者QQ联系我。后来我共在“祥哥”摄影室拍过4-5次照片,都是在天空城“祥哥”工作室这里,只有一次是在一个酒店拍的,那是2010年5月第一次拿报酬,“祥哥”给我打电话叫我去当模特,叫我“打的”到##兰酒店,到了后进房间,里面有“祥哥”,一个摄影师,还有一个弄灯光的男子。然后我就按照摄影师要求拍照,除了性感内衣和裸体,还有按他电脑里面一些照片上那些女人的姿态摆,我都按要求摆了。完了后,“祥哥”给了我报酬后,我就离开了。每次都是事先“祥哥”和我联系,和我约定时间地点。拍摄内容都是先穿性感衣服,然后是内衣和全裸拍照片。报酬是500-700元不等,每次都是拍完后,摄影师先把报酬给“祥哥”,他扣除一部分后,再给我。
辨认出王某就是“祥哥”。胡某某是试镜时的摄影师。
模特 叶某 青青
2010年10月左右,我在网上看到他在发布广告,说招人体模特,报酬是每小时600-1000元不等,我打电话给他然后直接去天空城试镜。有全身赤裸的。拍完后,他告诉我以后有活动会联系我的。
我一共有“祥哥”的摄影室拍过4-5次照片,地点都是在天空城那间工作室拍的。都是有拍摄活动,事先王某联系我,约定时间到他工作室拍照,内容都是先穿性感衣服,然后是内衣和全裸拍照片。民警给我看的照片是我第三次到王某那拍摄的。我过去按照王某介绍的摄影师要求的姿势,换上各种性感衣服拍照,然后全身赤裸拍摄。开始是两个摄影师同时在给我拍照,一个小时后,王某说有个摄影师想加拍一些照片,多加些报酬。我同意了。然后他就先给了我报酬,共900元。报酬是每次拍摄完了就拿,有大尺度的拿了900元,其他就是600-700左右。都是摄影师先把拍摄的报酬给王某,他扣除一部分后再给我。
辨认出王某就是“祥哥”。
模特 郎某某 英子
我在网上看“祥哥”招聘平面模特,我就加他QQ,他让我去试镜。拍完了,他告诉我以后有活动通知我。我一共在“祥哥”那里拍过三次照片,都是先拍性感衣服,然后是内衣和全裸拍照片。除第一次试镜外,其他都是事先有拍摄活动,他先联系我,和我约定时间。第二次,是摄影师和“祥哥”,他们还要求我摆出很多大尺度的姿势。民警给我看的相片,是第二次摄影师和“祥哥”一起拍的。对鉴定结论无异议。第三次是三个人一起拍摄的。报酬是每次拍摄完了就拿,第二次700元,第三次800。都是摄影师先把拍摄的报酬给王某,他扣除一部分后再给我。
辨认出王某是“祥哥”。
模特 朱某某 沫沫
我一共在“祥哥”介绍下拍了三次。拍摄内容都先是衣服,工作室内的性感衣服,以及全身赤裸,还拍了大尺度的相片。
3月10日左右,王某用短信联系我叫我到西安中路,摄影师他给了王某1400元,王给了我800元,我拍了全身赤裸的,还有一些大尺度的和对女性生殖器特写。大概拍摄了三个多小时。这个摄影师50多岁,头发花白。
3月20多号,王某让我去理工大学天空城他的摄影棚,进去后,我看到里面2个摄影师,其中一个离开了。“祥哥”和一个30多岁,好像姓李的摄影师一起给我拍的。民警给我照的相片,就是这次照的。对鉴定结论无异议。拍摄完后,摄影师给了王1200元,他拿了600元给我。还有一次也是王某介绍我在加州一号酒店,先拍穿衣服,然后全身赤裸照。摄影师给了我600元。
辨认出王某就是“祥哥”。
辩认出王某是在西安中路给她拍人体艺术写真的摄影师。
摄影师
摄影师 胡某某
我和王某是2010年3、4月,组织群拍时认识的,我叫他“小王”。我没有参加过他组织的拍摄活动,只免费帮他试镜了三个模特,一个叫LUCY,一个叫“小叶”,一个叫“依依”。都是他主动打电话找的我。都是在沙湾一个摄影师工作室。顺序是按“小王”要求,第一套时装,泳装或内衣,最后是人体。我帮他试镜的模特都拍过人体。拍完后,我就把相片拷给他。有时,“小王”会在他的QQ群里发布“有新模特,欢迎约拍“。
辩认出王某是让其帮忙拍摄人体写真的男子。其帮王某的试镜的其中一个叫LUCY的人体模特叫刘某。
摄影师 王某 成都一丁
2009年3月“阿祥”在“晃动镜头到HIGH“群里面发布消息,我的QQ名叫”成都一丁“,我联系他,我们就认识了。他会在QQ摄友群中发布一些模特的消息,我就通过QQ单独联系,然后让他把模特带到我自己的摄影工作室进行拍摄,在西安中路37号的居民区里面。“阿祥”帮我介绍了大概有20多个左右模特进行拍摄,都是拍摄人体的模特。最后一次2011年6月30日在我的摄影棚里面拍摄的,模特名字叫“格桑”。
我和“阿祥”合作次数多了后,他应该知道一些我要拍人体及隐私部位的要求,有时会特意介绍一些可以拍摄尺度大的模特。长期以来我们达成了默契,他给我介绍模特都可以拍摄一些尺度大的照片。我记得他单独给我用QQ发过模特的人体照片,有一次发过模特尺度比较大的照片,也就是女性生殖器的照片,我拍的人体照片一般都是裸体照片。最初我跟“阿祥“协商好了,每次拍摄1500元,每次我都是把1500元现金给他,他给模特多少,我不清楚。民警给我看的模特当中,“阿祥”介绍的叫“沫沫“的模特在我那里拍过一次人体。
辨认出王某是为其介绍人体模特的男子。
辨认出“沫沫”、“格桑”是王某介绍去拍摄人体的模特。
摄影师 曾某 “老曾”
我参加了“阿祥”组织的摄影活动,他网名叫“欢喜佛爷“,2010年,他在我的一个摄友群里面发布了拍摄信息,我觉得还可以,就主动给他联系,就认识了他。我参加了二次他组织的拍摄活动。第一次拍内衣,地点在天空城2003号,共有4个摄影师,我付了150元。拍完后我知道这个摄影棚是“阿祥”的。过了段时间,“阿祥”群里面又有一个人体拍摄活动,我就报名了。地点也是天空城,这次活动也是4个摄影师,拍摄内容有着装,内衣照和人体照(就是全裸),约一个多小时,我付了280元。
辨认出王某是为其介绍模特供其拍摄人体的男子。
摄影师 令某 儒雅
我参加过“欢喜佛爷”组织的摄影活动。2011年年初,我在摄影网上看到他发布的拍摄活动信息,我加了他QQ,向他咨询了拍摄活动,他说自己开了一个工作室,可以组织人体模特拍摄。如果愿意可以帮我联系模特。我就打电话给王某。他一般都是在QQ上给我留言,把模特照片发给我,我觉得可以的话,会跟他约好时间,他也把他在天空城开的工作室的地址给了我。
我一共参加了三次在王某工作室的拍摄人体活动。
第一次是2011年3月底,我看到他在QQ上发布拍摄人体活动的信息,我觉得这个模特还可以,我就跟他联系,将模特约出来单独拍摄,并谈好价格费用1000元。当时拍了着装,内衣,还有人体照。第二次是4、5月,他主动给我发了模特照片,叫他帮我约时间。第三次是6月,拍摄内容跟前面二次都一样,都是在他的工作室内拍的。这三次都拍了模特全裸的照片,可以拍到模特的胸部和阴部。在跟王某联系时,他会说模特拍摄的尺度。
辨认出王某是介绍模特供其拍人体摄影的男子。
辨认出“沫沫“、朱某某、“毛毛“是王某给其介绍拍摄人体照的模特。
房东 马中敏
成华大道二段237号1栋1单元20楼3号的房屋是我和老公的房子,把房子出租给一个成都理工的大学生,名叫王某。租期2010年6月2日至2011年6月1日。因为他只有一个月毕业了,就多住了一个月。
6、现场检查笔录。2011年7月1日在天空城现场挡获涉案人员王某、武某某、文某。电脑一台,移动硬盘一个,存储卡一张,读卡器一个。
7、扣押物品清单
扣押移动硬盘一个、手机一部、单反相机一部。
8、视听资料
移动硬盘里面的相片及被告人在“龙网”发布信息截图四张。其中移动硬盘里面的“2011.3.29沫沫“和”2011.4.20英子“两文件夹中共有43张裸体照片,其中特写裸露生殖器照片有34张。
9、情况说明
被告人王某所使用的QQ号因密码忘记,无法提取相关信息;其发布照片的网站“龙网”和“前沿网”论坛信息已关闭,无法提取。
10、成都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证实本案扣押被告人王某的电脑移动硬盘中,由被告人王某和其他摄影师拍摄的人体模特图片(包括 “2011.3.29沫沫“和”2011.4.20英子“两文件夹中的43张裸体照片)及被告人王某所下载的人体模特图片,共有945张均有性交或裸露生殖器的内容,被成都市公安局鉴定为淫秽图片。
11、租赁合同。证实成华大道二段237号1栋1单元20楼3号的房屋是由被告人王某租赁。
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并与本案有事实关联,经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本院予以采信。
(四)判案理由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的指控,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招募模特、策划拍摄活动、安排时间地点、提供场地等手段,组织其招募的模特进行了四次裸体表演供摄影师拍摄,拍摄了大量裸体及裸露女性生殖器的相片,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行成立,定罪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现有证据能认定的被告人组织的模特进行淫秽表演的拍摄活动为四次,与向公众表演相对比,社会影响面较小,情节一般,故对情节严重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王某提出公安机关所做的笔录不属实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于侦查阶段在不同时间、地点作了多次供述,其主要内容稳定,与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相互印证,且被告人未提供辩解证据给予证实,被告人的此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王某提出的其主观上没有组织淫秽表演的故意以及对起诉指控的“多次组织”、“大量照片”有异议的辩解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请求判处缓刑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在庭审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无悔罪表现,不符合适用缓刑的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系初犯,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五)定案结论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王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日起至2012年7月1日止。所处罚金限被告人王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则强制缴纳。)
二、将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收缴。
(六)解说
本案是四川首例网络组织淫秽表演案,与传统类型的组织淫秽表演案相比,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值得思考的是本案中的组织淫秽表演与传统的组织淫秽表演有何区别,以及如何认定本案中的组织淫秽表演。
一、本案中的组织淫秽表演与传统的组织淫秽表演的不同点
传统的组织淫秽表演,大多是由文化娱乐场所、餐饮服务行业的组织者,一般是歌舞厅、夜总会、会所、酒店的老板在其经营的上述场所内通过策划、招募、强迫、雇用、引诱等手段组织淫秽表演。而本案的组织淫秽表演,是大学肄业生王某利用网络平台发布裸体照片,以吸引摄影爱好者对其招募的模特进行人体拍摄,且在拍摄的过程中要求模特按照其事先下载的图片摆设各种具有挑逗性的动作。由此可见,本案的组织淫秽表演与传统的组织淫秽表演有四点不同:其一,组织者不同。传统的组织淫秽表演的组织者是一般是歌舞厅、夜总会、会所、酒店等餐饮文化娱乐场所的老板;而本案的组织者是大学肄业生。其二,组织方式不同。传统的组织淫秽表演一般是由组织者现场组织,安排表演人员、分时间、场次进行有序表演;而本案则是由被告人通过网络发布信息,由摄影爱好者即所谓的观众主动与其联系,进而通过招募的模特实施随机性的表演。其三,表演场所不同。传统的组织淫秽表演往往在餐饮文化娱乐场所进行;而本案则是在被告人住处和指定地点进行。其四,公开程度不同。传统的组织淫秽表演由于在经营性的娱乐场所进行,面向的是不特定公众,具有一定的公开性或者半公开性;而本案由于是在被告人住处和特定地点进行,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二、本案应当认定为组织淫秽表演罪
由于传统的组织淫秽表演罪具有公开性和半公开性,实践中很容易被发现,因此这种组织淫秽表演在实践中越来越少,与此同时,借助网络实施的组织淫秽表演因其隐蔽性而更加受不法分子的青睐。本案是否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关键在于如何认定本案中的“表演”,本案中一对一的表演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表演”。
一般来说,表演主要是指表演者利用技艺或者专长传达具体的时间或者非具体的意向,以达到艺术或者娱乐的目的。这里所指的技艺或者专长包含肢体动作、声音等等。由于在强调传达的动作,因此不局限于人和特定的媒介或者形式。通常,表演是用来表现人的主观意识的一种艺术形式,这种艺术形式不限制发生的地点,但强调表演者与视听者之间的直接接触或者互动。由此可见,表演的核心要素在于强调表演者与视听者之间互动性,而不在于是否有多名观众观看,也就是说,表演不局限于一对多的公众表演,也包括一对一的个体表演。
本案应当认定为组织淫秽表演行为。理由在于:其一,从组织性方面考察。综观本案,被告人通过网络发布信息,吸引摄影爱好者主动与其联系,进而由被告人安排模特、提供场所、指令模特摆设动作供摄影者拍摄,从中牟利,整个过程具有组织性和计划性;其二,从互动性方面考察。本案中模特的动作摆设,包括模特作出的各种性挑逗姿势均是在被告人和摄影者的要求下实施的,表演者与观看者之间具有明显的互动性;其三,从观看者的角度考察。观看者之所以愿意支付较高的对价、并在特定时间拍摄和观看表演,正是因为这种具备互动性的隐蔽现场表演可以更大程度的满足其窥视欲望,比观看录制好的、不能互动的视频影碟更刺激、更具吸引力。
(张炎彬)
【裁判要旨】与传统类型的组织淫秽表演案相比,网络组织淫秽表演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表演的核心要素在于强调表演者与视听者之间互动性,而不在于是否有多名观众观看,也就是说,表演不局限于一对多的公众表演,也包括一对一的个体表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