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诉邓某民间借贷案 公证债权文书 不可诉性 确有错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中稷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紫光达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不予受理
文书字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2)昌民初字第7563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郑直和

法官解说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是双方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比较特殊,合同不仅约定了债务人(即原告韩某)的给付义务,而且明确地载明了债务人韩某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合同签订后双方到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该合同进行了公证,就此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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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2)昌民初字第7563号裁定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韩某,女,195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中稷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代理人郑直和,北京市紫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女,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松清;人民陪审员:孙平屈宝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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