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诉刘某某离婚案 管辖异议;离婚;应诉管辖
案由:
离婚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无权再提出管辖权异议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0236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高祺

代理律师:

张皆军

林宏

法官解说
本案实体问题并无争议,讨论的焦点问题在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被告能否在新的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我国民诉法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做了限定,即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且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之所以对于管辖权异议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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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02363号判决书。
2.案由:离婚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皆军,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林宏,北京市隆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高祺。
6.审结时间:2012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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