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1诉福州市晋安区建设局、福州市国土资源局晋安分局违法行政侵犯其财产权并请求行政赔偿案 公告;行政确认;法律利害关系;行政行为
案由:
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榕行再终字第4号
审理法官:

邱平

林蕤

陈洪

代理律师:

叶道明

刘欢

洪国富

林华生

法官解说
本案中涉诉的行政行为是《公告》和拆除违章建筑的行为。围绕原告就两个行政行为对两被告提起的诉讼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有以下两个方面问题:
第一、《公告》是否系对原告产生利害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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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1)一审判决书: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1)晋行再初字第3号
(2)二审判决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榕行再终字第4号
2、案由:违法行政侵犯其财产权并请求行政赔偿
3、 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许某1。
委托代理人许某2(系许某1的女儿)。
被告(上诉人)福州市晋安区建设局,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中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叶道明、刘欢,福州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福州市国土资源局晋安分局,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塔头东路岳后227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洪国富、林华生,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敏;人民陪审员:闫  军、张辉
二审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邱平;代理审判员:林蕤、陈洪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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