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诉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民事 机动车交通事故 好意搭乘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油天津石油销售公司

天津开元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一审调解
文书字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2)民初字第416号
审理法官:

谭振荣

代理律师:

王昕

法官解说
好意同乘已成为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社会现象,由此而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亦多有发生。但因对好意同乘引发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也缺乏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总结。本案是一起因好意同乘而引发交通事故导致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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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调解书字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2)民初字第416号
(二)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女,1955年10月1日生,汉族,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许某1,男,1981年11月8日生,汉族,中油天津石油销售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代理人:王昕,天津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73年3月7日生,回族,无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大港审判区
独任审判员:谭振荣
(六)审结时间:201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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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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