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诉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劳动报酬;丧失劳动力;收入损失;赔偿范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公司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2)民字第0096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潘世云

法官解说
本案双方争议点在于因不能履行演出合同造成临时性劳动报酬的减少是否属于误工费损失的赔偿范围。
一、误工费现行规定及理论基础
"误工费"早在《民法通则》中就曾予以规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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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2)民字第00969号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何某。
委托代理人严某。
被告张某。
被告北京金祥瑞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佑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某,该公司行政经理。
被告北京荧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韩春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该公司部门主管。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73号。
法定代表人马京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公司法律顾问。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员:潘世云
6、结案时间:201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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