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诉陆某健康权案 侵权责任分担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城中镇法律服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城中镇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宁明县人民法院(2012)民字第47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黄凡华

法官解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原、被告两人在为超车一事发生争吵过程中,被告先动手打原告两个耳光,随即原告把被告摔倒在地上,双方相互扭打。原、被告的行为都...
展开

(一)首部

判决书字号:宁明县人民法院(2012)民字第474号判决书。
案由:健康权纠纷。
诉讼双方:
原告:韦某。
委托代理人:黎海飞,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城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陆某。
委托代理人:周友清,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城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级:一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法庭组成人员:审判员:黄凡华。
审结时间:2012年9月2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