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海淀区供暖和楼房设备经营管理中心设生命权案 侵权中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多因一果责任的认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459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冬辉

朱晓珠

华静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的认定过程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基础,且因为现实中案件纷繁负责,因果关系的认定也较为困难。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侵权案件中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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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4598号判决书
2.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王胜利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淀区供暖和楼房设备经营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王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晓光北京市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冬辉;人民陪审员:朱晓珠华静
6.审结时间:
201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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