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诈骗案 诈骗罪;既遂与未遂;意志以外原因;失控加控制说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淮安市法律援助中心

北京京德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淮中刑二终字第0077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胡丽芳

王琤琤

王广田

代理律师:

田勇

关春

法官解说
犯罪未遂是指已着手犯罪,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意志以外的原因"又是多种多样的,包括犯罪分子自身原因、客观因素的介入和犯罪分子主观认识上的错误等。对本案而言,被告人的诈骗行为虽已实施终了,其所骗的钱款已通过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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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2012)浦刑初字第0163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淮中刑二终字第0077号裁定书。
2.案由:诈骗。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满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2012年2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初某,男,1982年6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满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2012年2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田勇,淮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辩护人:关春,北京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新华;代理审判员:姚伟;人民陪审员:徐良。
二审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丽芳;审判员:王琤琤、代理审判员:王广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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