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诉重庆市大渡口区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案 婚姻登记行为;司法审查;审慎审查;证明标准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34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曾平

应禧

宋仆

代理律师:

罗俊

彭泽锋

熊人勤

张涌

郑成跃

法官解说
1、人民法院对合情合理,符合政策,但法律规定不尽完善的程序性规定,宜作出扩大解释。
根据婚姻法第八条关于"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之规定。婚姻登记对申请主体的要求:男女双方亲自当面申请登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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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主文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2012)渡法行初字第15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349号判决书。
2.案由
婚姻行政登记
3.诉讼各方
原告(上诉人):陶某。
委托代理人罗俊,四川英特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泽锋,重庆东方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重庆市大渡口区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熊人勤,重庆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某。
第三人:(被上诉人)赖某。
委托代理人张涌,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成跃,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冉景洪;审判员:冉桂花、杨志芳。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平;审判员:应禧、宋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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