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益天龙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 民事 财产损害赔偿 违约责任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广霁律师事务所

盘锦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盘中民二终字第18号
审理法官:

李宝明

段凤良

高玉波

代理律师:

李海波

解学国

法官解说
上诉人张某是否具有主体资格。上诉人益天龙物业公司是否侵犯了张某的权益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张某拥有停车场的所有权,可以本案的主体资格。而相应损失的造成,应根据过错来划分责任,关于张某没能及时使用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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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案号
一审判决书: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1)兴民一初字第00512号
二审判决书: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盘中民二终字第18号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盘锦益天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益天龙物业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兴三街。
法定代表人马贵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波,北京广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1952年2月2日出生,汉族,盘锦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盘锦市双台子区。
委托代理人解学国,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齐绍海,人民陪审员陈海燕,人民陪审员王志东
二审法院: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宝明,审判员段凤良,代理审判员高玉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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